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本合同;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