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