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