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