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