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