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机构注册证明复印件;

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核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说明;

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申请人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与境内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