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香港子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托管银行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