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香港子公司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品种和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确定。 香港子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