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其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保管香港子公司托管的全部资产;
监督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办理香港子公司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管香港子公司托管的全部资产;
监督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办理香港子公司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