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香港子公司应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香港子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