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构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出具复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