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第四十六条 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 第四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及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