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

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

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

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

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