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