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第三十六条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 第三十七条 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