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