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