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