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