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