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品行良好;

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