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品行良好; 身体健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