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