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