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