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