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