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