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要求:

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二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一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一百米以远。

经省级气象局认定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城市或乡镇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遵守以上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