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第二条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准气候站,是指获取标准气候资料的气候站,是全国气候站网中的骨干和基准点。 基准气候站的确定,必须由省级气象局勘察站址,提出方案,征得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