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资金管理,包括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市(县)财政下达中央专项资金是否及时,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安排补助资金,以及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
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以及地方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项目效益,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