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其中,省级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市(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