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中央与省级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省级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其他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中央与省级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省级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