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