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