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得分60分以下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专项资金数额,省级财政也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省级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