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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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