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