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每年1-2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县)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分别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县)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对本地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最终形成本地区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结合各地区自评报告进行再评价,计算各地区最终得分,形成全国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