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