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