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第五条 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执法内容、执法方式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