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负责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城建监察的规定、办法等;

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