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第四条 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