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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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