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