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