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