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综合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事故经验教训等,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补充新辨识的风险,补强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依托智能管理系统,实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风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运营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分析情况书面…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运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