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综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综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